淮投普法│濫用職權犯罪系列: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某市肉聯廠財務科副科長兼主管會計彭某發現時任該廠副廠長的被告人張某某有兩筆業務損失嚴重,貨款不能如數回籠,而張某某多次要彭某以無原始憑證報損的方式沖銷此賬,被彭某拒絕。同年10月,在研究中層干部的領導班子會議上,張某某提出免去彭某副科長職務,遭到其他人反對,張某某遂擅自停了彭某的職,不給彭某安排工作,并多次在廠財務科、供銷科等場所,經常以污穢的語言對彭某進行人身攻擊,嚴重地侮辱了彭某的人格,損害了其身心健康,在職工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二、罪名定義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三、量刑標準(1)刑法量刑標準第二百五十五條 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立案標準可參照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為: (一)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張某某身為某市肉聯廠副廠長,違反《會計法》有關 規定,指使財務科主管會計彭某做假賬,遭到彭某的抵制后,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先后對其實行停職,扣發津貼、阻撓其入黨,并在公共場合對彭某進行人身攻擊,使彭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其打擊報復行為情節惡劣,已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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